为持续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,切实改善辖区空气质量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决定在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
辖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:黄河路以南、开泰街以东、开城街以西、兴业路以北合围区范围内 (不含以上道路)。
二、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
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,包括:
(一)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(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)。
(二)不能自驱动,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。具体包括装载机、推土机、压路机、沥青摊铺机、非公路用卡车、又车、挖掘机、联合收割机等。
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(含)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。
三、管理要求
(一)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,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。
(二)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,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,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36886—2018)的排放要求。
(三)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,禁止使用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。
(四)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,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。
四、法律责任
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
五、实施时间
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特此通告。
沧州经济开发区大气
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2年5月17日